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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时间:2024-08-30
8月21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全省矿业权招标出让行为,优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方式,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平台同时发布公示信息以及公告中应当载明的内容。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保函后,方可参加矿业权招标出让行为;逾期未缴纳或提交的,视为放弃;保证金或银行担保保函缴纳方式、金额、退还等事宜在招标公告中约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规定》指出,对于省级登记审批权限的战略性矿产,国家或省级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矿产,促进加快形成国家级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矿产,以及勘查开采技术有特别要求的勘查开采区块,可以采取“挂牌+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在专家要求上,《规定》明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地质、采矿、生态修复、地矿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规定》制定了评标标准并规范了出让程序。评标采取综合评标法,由报价、技术和商务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各部分分值占比和评标标准根据每宗标的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设定,评标中需突出勘查部署、绿色勘查、开采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技术因素。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为防止过度、恶意和不合理的竞争行为,借鉴股票交易市场的熔断机制,采取“挂牌+招标”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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